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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告
关于客户向公司提出要求的回复公告
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Administrator 点击:3500次 日期:2011-04-12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客户向公司提出要求的回复公告
   根据市场人员反映,客户在验收我公司产品时,要求提供《田七花叶颗粒的非处方药登记证》及《普乐安片包装备案批件》,对此,客服部查寻药监政策法规后,起草了关于《田七花叶颗粒无OTC登记证的说明》、《关于普乐安片说明书的情况说明》特此回复公告说明。

附件1:《关于田七花叶颗粒无“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证”的情况说明》
尊敬的各经销客户:
    根据国食药监注[2007]54号的文件《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》,“三、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的修改按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的补充申请办理,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工作不再进行。国家局《关于对第一批〈国家非处方药目录〉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国药管安〔1999〕425号)、《关于做好第一批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国药管安〔2002〕278号)和《关于第二批非处方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》(国药监安〔2002〕228号)同时废止。”因此,我公司产品田七花叶颗粒没有提供《非处方药审核登记证》。因我方在资料准备工作中未详细说明而给您带来不便,表示真挚的歉意!
    希望贵公司支持我们的产品,在产品质量、服务方面给我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,以促进我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。真诚地希望我们双方紧密合作,共同发展!
恭祝:生意兴隆,一帆风顺!

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
2011-4-8

附件2:《关于普乐安片说明书的情况说明》
尊敬的各经销客户:
    我公司产品普乐安片的包装,于2007年3月19日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,国家局备案后正式执行,取得药品补充申请批件;2008年,依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普乐安片说明书中有关“不良反应”项下的内容,根据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:“申请人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,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”的规定,我公司对普乐安片说明书进行了修订,增加了不良反应的内容:“少数患者用药后有轻度大便溏薄现象”。此项修订属于药品补充申请第31条“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”。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规定,由原省局审批、国家局备案调整为省局备案;省局备案的形式为告知性备案,申请人只需将备案资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登记备案,省局不再下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件。因此,我们没有提供2008年8月20日修改的说明书备案审批件。由此而给贵公司带来不便,在此表示诚挚的歉意!

    希望贵公司支持我们的产品,在产品质量、服务方面给我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,以促进我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。真诚地希望我们双方紧密合作,共同发展!
祝:生意兴隆,一帆风顺!

楚雄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
2011-4-8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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